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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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