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7,投補,76,2008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7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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