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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許伯成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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