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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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