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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1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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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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