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埔小,207,2010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2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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