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小字第21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其起訴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