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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小字第56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號
上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12日下午1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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