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埔救,3,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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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98年度審埔補字第70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且其因受相對人脅迫而簽發本票之事實,經聲請人提出強盜等罪名之告訴,業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等情,提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地檢署開庭通知1件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結果,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附卷可稽;

再查,聲請人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事件之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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