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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18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9日上午11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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