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埔簡,16,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李政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8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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