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