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埔補,8,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補字第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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