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埔補,9,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補字第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丙○○等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5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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