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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4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契約條款,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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