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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映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3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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