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家簡,1,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家簡字第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庚諭即乙○○之承
被 告 吳宣儀即乙○○之承
上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乙○○之繼承人吳庚諭、吳宣儀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97年10月7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已當然停止,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經查,吳庚諭、吳宣儀為被告乙○○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該繼承人承受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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