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小,253,201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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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25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8 月份及10月份向原告訂購油墨23桶,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56,450元,被告另於97年10月16日向原告訂購噴頭2個,貨款為32,000 元,迄今款項均未給付。

被告於97年4月至6月訂購之墨水褪色,墨水本身可能有問題,但也有可能是被告操作方式或噴墨量PASS度不足所致,一般油墨有分三個級數,有1年、2年至3 年,種類有水性、抗UV、強溶劑、弱溶劑等四種,被告使用的是戶外強溶劑型,耐候度是一年至一年半,在正常操作下,可以在軟件下設定濃度和飽和度,同樣一批油墨,輸出時可以控制墨量,會影響褪色程度。

被告據此拒絕給付97年8 月及10月份之貨款,應無理由,爰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貨款88,450元及自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97年4月至6月份寄來之油墨,外包裝與先前寄送之油墨包裝不同,被告曾以電話提出質疑,但原告稱品質沒問題,被告遂將油墨使用於帆布上,初完成時色彩鮮豔亮麗,但經過2、3個月後即因油墨耐候成份不足而開始陸續褪色,有些黃色褪色程度甚至已接近白色。

按一般市面上帆布使用之油墨,耐候最少需2 年才會開始褪色,當初原告亦承諾其所販售之油墨耐候為1 年6個月,然被告於97年8月間,陸續接到客戶反應油墨褪色嚴重,被告只好重新補噴,並將褪色之帆布拆下,安裝重新製作之帆布,費用計達171,200元,且被告客戶因此喪失殆盡,僅剩三、四成,而受有200,000元之商譽損失,均應由原告賠償。

被告接獲客戶反應油墨褪色,即以電話通知原告處理,原告隨即迅速補寄原先之工正油墨,並交代瑕疵品暫停使用,此舉已承認其有疏失。

業者於出售油墨前需先噴圖置於陽光下曝曬以測試油墨之耐候程度,確定無問題才能銷售予客戶,原告未予測試,應負疏失責任。

97年8 月初原告油墨嚴重褪色後,被告立即更換他家廠商油墨,自行補噴帆布,經過一年多,同樣機台,墨量同樣3pass ,操作方式亦相同,帆布迄今仍鮮豔亮麗,未曾有廣告社反應油墨褪色問題,足見係原告所提供之油墨品質有問題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被告於97年8 月份及10月份向原告訂購油墨及噴頭,貨款共計88,450元,迄今尚未給付;

另被告於97年4月至6月份向原告購買墨水,原告保證其耐候程度為一年至一年半,被告使用原告交付之墨水噴繪於客戶定作之帆布廣告上,經過二、三個月後,即發生褪色現象,被告乃重新噴繪,並將褪色之廣告拆下,安裝重新製作之廣告,費用計171,20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托運單等件影本,被告提出褪色帆布及補噴帆布照片、費用明細、鼎新廣告社估價單、一品廣告工程估價單、昇運廣告社估價單、德榮廣告設計估價單、日立招牌企業社估價單、乙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送貨單、銷售出貨單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證人即德榮廣告設計之負責人簡榮杰證述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於97年4月至6月份向原告購買之墨水是否有耐候不足之瑕疵。

(二)查依證人即德榮廣告設計之負責人簡榮杰證稱:伊於97年4、5 月間將愛情花園之廣告交給被告製作,請被告按伊原稿施作,交貨時,式樣及顏色均符合規格,過2、3個月後,帆布就慢慢褪色,是從紅色和黃色開始褪色,半年後即褪成接近白色,廠商要求賠償,因伊有保固1 年半,被告亦稱其帆布耐候1 年多,伊請被告重新製作賠償給廠商等語;

證人龍東華證稱:伊係墨水耗材供應商,從事此行業已13年,一般帆布的墨水都是大陸進口,品質比較不穩定,抗候的最高級數是八級,紫外線照射是三千小時,通常黃色、紅色的耐候級數是三到四級,全日照大概半年,但通常都是半日照,可以使用一年到一年半,通常廠商會詢問供應商墨水之抗候級數,供應商要自己先測試,才能掌握墨水之抗候級數,通常廠商在訂貨時就會請供應商校色,由供應商先將墨量調好,單一顏色不用調墨量,是不同顏色才需要調墨量,褪色最大問題是墨水抗候級數不夠,跟墨量及PASS度沒有太大關聯,如果只有刷一道,顏色會比較淺,可能會跟原稿的顏色不符,跟褪色沒有關係,墨量的調整是顏色深淺的問題,跟褪色沒有關係等語。

是由上開證人證詞,可知被告於交付廣告時,其顏色均符合廠商要求,經2、3個月後始陸續褪色,而褪色主要問題係墨水抗候級數不夠,與墨量及PASS度並無關聯,墨量不足及覆蓋次數不夠僅會影響顏色深淺,與褪色並無關係。

又經本院函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查詢戶外強溶劑型墨水使用於帆布上,數月後即褪色,其褪色之原因為何?與墨水品質或操作者之操作方式、使用之墨量及覆蓋之次數有無關聯?經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以99年5月31日塑檢一字第00990265 號函覆稱:「褪色原因可能性很多(例如:墨水與帆布的色牢度、有無抗UV及防水性、存放條件…等)」;

財團法人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則以99年6月1日(99)印研發字第253 號函覆稱:「戶外印刷品褪色原因可能來自於墨水、被印材料特性、當地日照情形及環境等。

建議應瞭解該墨水是否適用於戶外及其耐候(耐光)程度;

另外,也應考量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

,亦均提及褪色原因可能來自墨水,而未論及與使用之墨量及覆蓋之次數有何關聯。

是綜合卷內事證以查,被告辯稱原告於97年4月至6月份所交付之墨水有耐候不足之瑕疵,造成其施作之帆布廣告有褪色之情形,信而有徵,堪以採信;

原告主張褪色原因係被告所使用之墨量及覆蓋次數不足所致,殊屬乏據足憑,尚難信取。

(三)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354條、第36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亦為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本件被告尚積欠原告貨款88,450元未給付,然原告保證其出售予被告之墨水耐候程度為一年至一年半,然被告使用原告於97年4月至6月份所交付之墨水噴繪於客戶定作之帆布廣告上,經過2、3個月即開始褪色,被告乃應客戶之要求重新噴繪,並將褪色之廣告拆下,安裝重新製作之廣告,損失計達171,200 元,被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原告給付不履行之損害賠償171,200 元,而由被告以對原告有損害賠償債權為由拒絕給付系爭貨款,即有以該項損害賠償債權與系爭貨款抵銷之意,則原告對被告之貨款債權經抵銷後已無剩餘。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88,450元及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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