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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3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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