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小,329,2009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3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訴訟代理人乙○○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