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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344號
原 告 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分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20日上午10時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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