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小,456,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4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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