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小,61,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四三,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八六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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