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小,71,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7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