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小,83,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83號
原 告 麗景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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