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救,4,200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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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鄭人傑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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