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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01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乙○○
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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