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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丁○○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二、第一行關於「被告就讀衛道中學時邀同劉翰皆」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就讀衛道中學時邀同劉翰皆」。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一行關於「加計年率5%」之記載,應更正為「加計年率0.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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