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27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及被告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甲○○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5年1月1日起向訴外人張晉綱承租坐落南投縣南投市○○路○段311 號房屋及土地居住使用迄今,嗣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8年4 月10日點交上開房屋予買受人,並於同年月13日發文通知於文到10日內取回現場遺留物品,然被告竟聲請將原告所有如起訴狀附件一清單所示之22項物品查封,顯屬錯誤,爰依法提起本訴,聲明: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1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起訴狀附件一清單所示編號1-4、7-13、16-25、36之22項物品(下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並發還,並就損害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甲○○則以:房屋查封時,係由債務人張晉綱自住,原告應提出購買系爭動產之證明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被告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債權人即被告甲○○前曾聲請本院以86年度執字第7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務人張晉綱所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路○段311 號房屋及土地,嗣因無人應買,而由債權人即被告戊○○聲明承受,並聲請本院點交上開房地,本院於98年4 月10日執行點交時,因屋內尚有遺留物,乃於同年月13日通知債務人張晉綱於文到10日內取回,嗣債權人即被告甲○○復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7181號清償票款強制事件執行張晉綱所有上開遺留物,原告即以其向債務人張晉綱承租上開房地,系爭如附件一清單所示之22項動產為其所有,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6年度執字第77號、98年度司執字第7181號清償票款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四、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18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甲○○,債務人為張晉綱,原告對非屬執行債權人之被告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執行程序,顯為當事人不適格,其此部分訴訟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主張其與張晉綱間就前揭房地有租賃關係存在及屋內遺留之系爭動產為其所有之事實,既為被告甲○○所否認,則其自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經查,原告就上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而原告前於98年4月7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停止執行點交時,固提出其與張晉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然上開拍賣房地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86年1 月24日實施查封時,債務人張晉綱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情事等語,本院乃於拍賣公告其他公告事項㈣記載:「據債權人稱:查封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該拍賣公告並送達於債務人張晉綱住處即上開拍賣房屋地址由其本人收受,十餘年來,張晉綱就此從無異詞,未曾表示有租賃情事,迄本院於98年1 月16日通知其應將上開房地自行點交與買受人後,始於同年3 月10日以書狀陳明已將上開房地出租與原告,是原告與債務人張晉綱間就前揭房地究有無租賃情事,抑或意圖阻撓執行,已非無疑;
且本院查封上開房地時業已將查封公告揭示於現場,執行通知亦均送達於債務人張晉綱上開住所,原告如有承租居住於上址,則其對該房屋遭法院強制執行一事自屬知之甚詳,又豈會十餘年來未置一詞,不曾出面主張權利?再由前揭執行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原告向張晉綱承租上開房地,租期自85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 日止,長達25年,而租金僅每月新台幣2,000 元,未隨物價變動而調整,亦與一般租賃常情有違,尚難憑此認定原告與張晉綱間確有租賃關係存在。
從而,原告既不能證明其為上開房地承租人及現場遺留之系爭動產確為其所有,則其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開執行既無不當,難認原告受有何損害,則其聲明就損害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亦乏依據,應併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