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簡,336,200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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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丙○○
被 告 乙○○
(現應受
丁○○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邱雅茹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8 月16日與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動用期限自93年8 月16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共6筆,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201,406元,約定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 年之日起開始,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98年2月1日,當時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為1.6%,加計年率1%後之利率為2.6%,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訴外人邱雅茹自98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3,89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件債務自應付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2,090 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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