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簡,61,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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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二造曾於民國82年6月1日,約定以被告向國有財產局承領之坐落南投縣竹山鎮○○段253地號中部分土地「以茶廠為中心周圍二分地」為買賣標的,雙方並訂有不動產買賣契約。

嗣於89年10月30日,被告又將上開土地其餘約九分四厘面積售予原告,由於系爭土地尚在繳地價中,無法過戶移轉登記,故雙方約定於得放領交付時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總計前後二份契約,被告實已將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賣予原告。

嗣系爭土地管理機關即南投縣政府通知被告得檢具文件向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作業,而南投縣政府於審查被告所提出之文件後,被告為求順利取得所有權登記,經管理機關同意,原告亦同意被告將係爭土地分割成三筆,即同段253、253-1、253-2地號,並於97年8月27日時完成分割登記,其中同段253地號於水土保持計畫實施確認合格,南投縣政府發函通知被告前往領取承領證書並至竹山地政事務所換取土地所有權狀之際,卻接獲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投霞97執行字第635號函,禁止被告就其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之假處分,被告因而無法順利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按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二條規定「茲因法令限制目前無法辦理承領權移轉,甲方(即乙○○)承諾於限制解除之日,需即時配合辦理移轉手續」。

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因雙方已就買賣標的約定限制解除後,再為移轉,故依民法第246條規定本件契約仍為有效,。

系爭土地放領程序已經南投縣政府審查完成,也已至發函予被告領取承領證書並至竹山地政事務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階段,是故,本件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已無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南投縣政府再為任何意思表示(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322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774號判決意旨參照,附件二),故該契約中所附之停止條件業已成就,契約已達可以履行之狀態。

僅因系爭土地受假處分之限制無法移轉,為此爰依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48條向鈞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移轉於原告。

並聲明:請准原告向南投縣政府領取被告就坐落南投縣竹山鎮○○段253地號土地放領證書。

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竹山鎮○○段253地號土地,面積7925.41平方公尺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則對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即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記(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88年度台上字第880號、84年度台上字第1363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系爭土地業已遭訴外人游育慈以被告乙○○積欠新台幣420萬元未清償,有脫產意圖,恐日後有難以強制執行之虞,以140萬元,為被告供擔後,就系爭土地聲請假扣押,經本院准許並囑託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辦理禁止被告就其對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移轉或其他處分之限制登記乙節,此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282號卷、97年執全字第635號卷核閱屬實,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1份附卷可證,依前開說明,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有云云,即係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於該禁止處分塗銷前,法院亦無從命為移轉登記。

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起訴所為之移轉登記請求,於法亦堪認係屬顯無理由,要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系爭土地已遭訴外人為禁止處分登記在案,依法亦屬無從移轉,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自應認本件原告之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係屬顯無理由,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即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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