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簡,76,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2日上午9時4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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