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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81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票字第54892號債權憑證所載債權不存在(債權憑證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民執申字第17821號債權憑證),雖被告營業所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132號3樓,然本件涉及之本票裁定及債權憑證之核發,其法院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而兩造亦表明同意移轉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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