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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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