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補,16,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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