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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1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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