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補,21,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人壽及傷害保險契約最高理賠總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有要保書附卷可稽,則原告提起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之訴,最高可有新台幣200萬元之保險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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