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補,22,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2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旺瑲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9,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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