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補,7,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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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即本件原告欲確認多少金額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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