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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偕同原告本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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