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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訴字第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旺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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