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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調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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