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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調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丁○○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
台幣815,000元,應徵調解
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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