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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8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寶粟
被 告 吳湘惠
上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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