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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4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帶土地使用同意書原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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