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9,埔簡,86,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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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埔簡字第86號
原 告 黃豆北
訴訟代理人 王建宏
被 告 陳淑蘭
訴訟代理人 吳建均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捌佰捌拾元之同時,將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二○一之五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4月29日向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購買被告所有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段201之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原告已付清2,907,120元,然因系爭土地當時遭法院假扣押無法辦理過戶,兩造遂以書面協議,約定於系爭土地撤銷假扣押查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之同時,被告應給付原告所餘價金扣除被告清償原告原抵押貸款後之尾款,即592,880元。

惟迄今系爭土地之假扣押查封早已撤銷,被告仍未依約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爰依買賣契約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曾委任被告訴訟代理人將系爭土地出賣原告,然原告所提出之書面協議並非被告訴訟代理人所簽名,而原告四、五年來都沒有給付尾款,被告已無履行買賣契約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95年4月29日向被告以350萬元購買被告所有之系爭土地,原告已先後被告給付6萬元、94萬元、5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所不爭,並據原告提出買賣契約書一紙為證,堪信為真實。

再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所餘買賣價金200萬元包含被告以系爭土地設定抵押之貸款餘額,原告已於95年7月4日代被告清償1,407,120元等情,業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函覆在卷,並為兩造以買賣契約書約定明確,亦堪信為真實。

是原告之買賣價金既尚餘59 2,880元未給付,被告依買賣契約自應於原告給付592,880元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四、原告另主張:兩造曾於95年5月24日另行以書面約定,因系爭土地遭假扣押查封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剩餘價金俟系爭土地撤銷查封後再行給付等情,並提出同意書一紙為證,雖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該同意書上關於被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之簽名雖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字跡,然被告訴訟代理人並未在同意書上簽名,該簽名乃係以合成偽造等語。

然查,前開同意書原本上被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之簽名筆跡墨水清晰,並無轉印或黏貼之痕跡等情,業據本院當庭勘驗明確。

而被告訴訟代理人既不否認同意書上關於被告及被告訴訟代理人之簽名為其字跡,則被告自應就該簽名係以合成偽造之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就此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前開辯稱,自難遽採。

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可採。

況縱認兩造未簽立前開同意書,被告依原買賣契約書亦負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原告之義務,自不待言。

末被告又辯稱原告四、五年來都未給付剩餘價金,被告得拒絕履行等語。

然兩造就剩餘未付價金之給付並未約定給付期限,而被告又未催告原告給付,進而解除契約,則本件買賣契約尚屬有效存在,被告仍有依契約履行之義務。

是被告前開辯稱,亦非足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有買賣契約及同意書之協議存在,被告依約應於原告給付剩餘價金592,880元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尚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剩餘價金592,880元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雖屬訴訟標的價額在50萬元以內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準此,原告將來如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而無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問題,至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假執行,亦於法未合,應駁回之,併予敘明。

七、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2,87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敗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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