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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297號
原 告 羅長財
被 告 劉別春
訴訟代理人 王嘉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7月7日下午燃燒田裡稻草時,未事先做好安全及維護措施,導致原告栽種之蘭花、羅漢松、竹柏、福祿壽、神秘果、桂葉黃梅等盆栽遭受火損乾枯及黑網溶化,而受有新台幣(下同)76,000元之財物損失,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燃燒平鋪在田裡之稻草,以火苗高度及火力,根本不足以燃燒至原告田裡之清翠農作物,此由稻梗頭均無法燒毀即明。
由被告拍攝之照片以觀,原告植栽並未受損,且火苗如能燒到植栽,塑膠布應已燒毀,然現況並非如此,更靠近被告農田之鐵絲網及鐵柱亦無火燃燒過之痕跡,倘火苗燒到網內植栽,何以黑色網子仍完好,但網內植栽卻枯黃?又原告植栽如疏於照顧,在陽光照射下,怎不枯萎?原告盆栽並非種在溫室,四周都是農田,亦有可能係病蟲害引起盆栽乾枯。
原告買受緊鄰被告耕種之農田已有數年,原告以往燃燒稻梗均無問題,何以本次會延燒到原告田裡之植栽?被告懷疑其植栽已受陽光、病蟲害等導致乾枯,而欲趁此次燃燒稻梗將植栽乾枯強加於被告,亦有可能是原告故意引火自燃,而為不實之指控等語置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7月7日下午燃燒農田內之稻草,造成鄰地其所設置之黑網及栽種之盆栽因遭受高溫而融化、乾枯,致受有76,000元之損失,被告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燃燒稻草之事實,惟否認因此造成原告植栽及黑網遭受火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照片數幀及東岳造景工程行出具之估價單1 紙附卷可稽,並經證人即東岳造景工程行實際負責人劉宗衡到庭結證稱:「我與原告之前有生意往來…原告說他的盆栽被隔壁土地的大火燒到,請我到現場看,我去現場看到的情形是植栽被火燒到乾掉,因為乾掉的盆栽只是在一個特定的區域,旁邊的網子被火燒融化,但是是在什麼情形下被火燒到,因為我不在現場所以我不知道,我有當場清點數量,價格是依據我們向原告收購的價格來估價,因為原告是苗農,這個價格低於市場行情一點點。
因為原告種植盆栽的地方空曠,如果是日曬造成,應該是全面性,不會只有部分區塊乾掉,而且現場有百分之八十的遮光網,所以應該不會曬成這個樣子,遮光網經過長時間日曬只會氧化不會融化。」
等語綦詳,本院審酌被告自認於毗鄰之農田燃燒稻草,而原告植栽僅靠近被告農田部分有乾枯之情形,該處之黑網亦有遇熱融化之破損現象,其餘植栽則均完好,誠如上開證人所言,如係日曬造成,應係西曬之一側均會乾枯才是,又如遭病蟲害,應係全面均受影響,而不可能僅固定在特定一處,是綜前事證以觀,原告主張被告於毗鄰其植栽之農田燃燒稻草,造成其黑網設備及植栽因受高溫燒烤而融化、枯萎,受有如卷附估價單所示之損失等情,信而有徵,堪以憑信,被告辯稱原告植栽乾枯受損應係日曬或病蟲害所致,核與現場情形不符,要難信採。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燃燒農田內之稻草時,應注意避免損及鄰地之植栽及設備,竟疏未注意及此,致原告之黑網及植栽遭受高溫燒烤而融化、枯萎,被告自有過失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7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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