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9,投小,365,2010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365號
原 告 甲○○金套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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