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魏銘河
李素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65,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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