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9,投簡,161,2010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8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反訴原告應提出估價單正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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