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21號
原 告 王金萬
被 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彭貴源
訴訟代理人 廖明德
陳美琪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第三行與第四行間,應增加記載:「法定代理人 彭貴源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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